且看南京中院朱志俊法官的精彩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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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5 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对南京一起共用地下室纠纷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的出台,使法官的非法利益得以保护,而守法公民的合法维权却被视如草芥而踩于脚下。
暂且不论镇江法庭是如何裁定的,单就南京中院法官在纠纷中的精彩表演,便能看出她自破“底线”是多么的得心应手肆无忌惮。
表演主角为被告朱志俊(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据说精通物权法律法规,运用技巧娴熟),与原告同住南京某小区某单元。该单元建有“四大两小”6 间地下室,属于业主共用。《物权法》规定,小区内共用建筑物的管理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白纸黑字,然而朱法官不经过共同决定,脱去法袍,率先抢占了最大的一间,安装防盗门(被戏谑为“法官门”),并进行内部装潢,赤裸裸地将共用变为事实上的己用了。在朱法官的示范下,蝴蝶效应迭起,其余三户业主纷纷仿效。
纠纷发生后,原告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组织被告进行了 7 次协商。但被告朱法官很不友好,不但没有主动过一回,还打着“和谐”的幌子,坚持要“维持现状”,还说“不要折腾”“民意多数”啦,口气俨然一具革命家的化身,使协商无果而终。诉讼中,她藏于幕后从未到庭,没有一丝的自律言行,似如掌控天下所有真理。
句容法院作出“恢复原状”一审公正判决后,朱法官不能自觉检点,开始操练起来,一改以往稳坐高堂的做派,使出小人伎俩,开始楼上楼下“串门”“亲民”,共商“谋略”,栽赃陷害,与其余被告很快编制了一个证据链,拿上法庭,说是原告自己要抢小的。为使“抢小的”听起来能站住脚,便又说原告太自私,说原告抢小的是为了少花钱。真是的,身为中院一名大法官起反向带头作用,公然违反《物权法》,却“讨了便宜还卖个乖”。其代理律师则一旁附和,时而说纠纷已过诉讼时效,缺少共同诉讼参与人,时而又轻描淡写地说“各自选择了一间”,还将一审公正判决说成极大威胁了小区安全。
瞧一瞧,看一看,人民的法官在自破“底线”以后,还在那儿长袖善舞,演绎案情,丑化一名孤单的守法者。这便是强盗逻辑式的自导自演。朱法官的作为让人眼花缭乱,还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导的脑袋给“弄晕”了 4 个年头。
事已至此,可以仔细对比一下,被誉为“铁面判官”的全国模范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光昶有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他说:“你的法律再完美,如果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仰,得不到老百姓的尊重,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
模范可颂,但不该给朱法官。这句名言,其实只是揭示了一个终极目的,即:“法律要得到老百姓的信仰”。而事实上,这个终极目的最关键的一环,却是“法律只有得到执法者的信仰,才可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仰”,二者互为因果。
据说南京的法官队伍管理很严,但信仰缺失,自破“底线”现象不可避免。朱志俊法官的精彩表演自然算作一例。
一出由两市法官联袂上演的谎言剧
从上一篇文章中不难看出一个事实,就是两市法官都在撒谎。
朱志俊法官等先手抢占最大一间地下室之后,为掩盖其不法行为,进行了大肆演绎案情,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就是编制假口供。这对她几乎易如反掌,十分老道娴熟,其手法与“败坏他人的名誉通常从男女关系上入手”一样。她不仅在邻里间散布,而且还拿到法庭上去说,“原告自私,是他自己要抢小的。”为使这句话听起来更合情合理,便加上了“抢小的不抢大的,是因为可以不花钱。”于是一个完整的证据形成了,即:原告太自私,为了不花钱,故意抢小的。这句话乍一听,似乎朱志俊法官还吃了大亏。
撒谎竟也成真。为策应朱志俊法官的掩饰行动,镇江中院终审法庭欣然采信了这个口供,而对原告的书面“七点答辩”(附后)却置之不理,也不记录入卷。随后,为彻底堵死原告可能的申诉,审判长樊华勇好像被人使了魔法,用了长达半年的时间,避而不谈朱法官的抢占行为,并携带上述假证,诓骗省高院,蒙蔽省人大法工委直至全国人大代表。于是,谎言千遍为真理。在一切铺垫完毕之后,一份纵容违法鞭挞守法的终审裁定书终于炮制出笼:朱法官的抢占行为不属于镇江中院管辖范围。
外人实在弄不清该由谁来管,只记得,在凡间俗世这种伎俩常常盛行于佞人之辈,总有出奇的效果。意想不到的是,两市法官运用起来也是那么的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而且全部以公权的名义。于是违法的朱志俊法官大获全胜。
审视这出谎言剧,镇江中院民一庭和南京中院民四庭的领导们保持了高度一致,呈现出集体性“缄默”,甚至“熟视无睹”。而句容一审法庭在这起纠纷中是唯一说过真话的,替形单影只的守法者主持了公道。即便如此,苍白无力的真话也在瞬间被强大的谎言给湮没。
另据四年诉讼观察,两市法官好像并不在乎,小巫见大巫,早已习惯。这是所有守法者的又一个意外。
两栖作家为两市法官的谎言剧而羞愧
我的朋友是一位全国公安文联及省作家协会的“双料货”,平时除了写写字之外,别无其他的能力。他本来寄希望于法律能够支持自己的一点点合法诉求,可是非常非常遗憾,竟被镇江中院终审法庭一纸裁决给拍回四年前,犹如痴人做梦。
纠纷由南京中院民四庭朱? 志? 俊法官挑起的,她自破“底线”,带头抢占共用地下室。在她的示范下,蝴蝶效应迭起,其他业主纷纷仿效,损害了邻里间的“和谐”。纠纷由此而引发,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该纠纷经句容法院依法审理,做出“排除妨害”的一审公正判决。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朱法官败诉后不能自觉检点自己的违法行为,相反,却恃才傲物,倚仗人多,沆瀣一气,相互授受,编制出一套假口供,拿上镇江中院终审法庭,对一名守法者实施围攻,不逊于“文革暴力”。而该案的审判长樊华勇不能主持正义,自始自终带有很强的倾向性,既不以“底线”为准则,没有是非标准,也不采信我朋友的答辩,屏蔽南京法官的抢占行为。更没有想到,樊华勇为诋毁我朋友,支持朱法官,还携带上述假证,诓骗上级领导。于是谎言(说不定哪一天,故伎重演)千遍为真理,在一切铺垫完毕之后,一份纵容违法鞭挞守法的终审裁定书终于出台:法官的“抢东西”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遥遥四年诉讼到如今,结果被一纸裁决给拍回原点。业内业外为之哗然,世人纷纷拍案叫绝!
从今以后,凡是守法者究竟该指望谁?只记得,撒谎、大泼脏水的伎俩常盛行于江湖中的佞人之辈,未料到,居于高堂之上的两市法官运用起来也是那么的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而且全部都是以公权的名义。难道镇江的“法律”真的不管“抢东西”,而且谁先抢谁先得,你不抢就甭怨别人?莫非也要逼着一名只会写字的作家上串下跳跟“泼皮”似的上场子去耍?
审视这出“谎言剧”,两市法院民庭的领导相继呈现集体性“缄默”,出奇的“熟视无睹”,默契配合。而句容一审法庭在这起纠纷中是唯一说了真话的,替形单影只的守法者主持了一回公道。即便如此,苍白无力的真话也在瞬间被强大的集体性谎言给湮没了。
窥斑全豹,笔者有理由认为,镇江的终审裁定不是水平和能力问题,而是有的放矢般的欲盖弥彰,“潜规则”阴魂不散,属于自作聪明式的庸官断案。世人从中不难看出,该终审裁决的随意性以及法律信仰的残缺,其终极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替南京法官的不法行为“捂盖子”,替南京法官的不法利益“护航保驾”!
两栖作家的法律援助已经彻底无望。目前,党的十八大已经胜利闭幕,我省构建“和谐江苏”亦如火如荼以及司法队伍自律要求日益严格,而两市法官的所作所为已与大好形势相背离,虽为个例,但“个例”却败坏了“一锅好汤”。
“两栖”作家为两市法官自导自演的谎言剧而羞愧!
妈的,南京法官违法究竟该谁管?
我来为我的朋友说几句话,狗日的,法官就可以这样欺负人啊。
我有位作家朋友,他用四年时间跟南京中院民四庭的朱志俊法官打官司,结果被告知,“法官抢东西不归法院管”。
我朋友住在清凉门大街的长阳花园小区,跟朱法官为上下楼邻居,本来邻里关系是“和谐”的,可是因为朱志俊法官动粗,一时变得紧张起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单元建有 6 间共用地下室,某一日,朱法官没经过共有业主商量,趁人不备,带头抢占了一间最大的,并安装了防盗门,被戏谑为“法官门”。其他业主见之纷纷仿效,很快将四间大的瓜分完毕,引出事端。
我朋友遵纪守法了一辈子,全家都是老实人。他 7 次主动邀请朱法官等商量,可朱法官不睬他,还编了一大堆抢占的理由。我朋友没有办法,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由于被告中有法官,于是官司被省高院指定到句容法院审理。该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做出“排除妨害”的一审判决。
然而官司并未就此了结。朱法官见一审败诉,开始癫狂起来,脱掉法袍,和几个被告串通起来,制造假证据,说是我朋友先抢的,而且是故意抢小的不抢大的。天下竟然还有这等怪事,既然抢了,就该抢大的不是?如今 1 平方米 2 万元的价格,20 多平米的大地下室,就得四五十万啊。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如此不合常理的荒唐证据,居然还被镇江中院民一庭终审法庭所接受,并制作成汇报材料,替同行朱法官到处散布。
于是谎言千遍为真理。这起纠纷,在两市法官的共同演绎下,守法者变成了违法者,而违法者成了守法者,并最终以法律的名义,作出终审裁决:法官违法不属于法院管。
我弄不清,因为我不是法官,我朋友中的法官朋友也弄不清,法庭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法官“抢东西”应该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自古有之,可是到了今天,到了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庭还在故意为犯事法官“护驾”,就完全不可理喻了。
荒诞无稽,党中央要求我们老百姓遵纪守法,不做侵害他人的事,而带头突破“底线”违法乱纪的恰恰是法官。
眼下的问题是,法官违法归谁管,到底有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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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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