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借款 两份还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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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喻志荣,男,汉族,1972 年 5 月 20 日,现住广丰县永丰接到,室广丰工业园区的员工。
因王竞鹏的吉意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意豪公司”)经验不善需要资金周转,王竞鹏请求我和园区同时徐小平帮助借贷,考虑帮助园区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我们遂联系周龙毅、何启平借款,但他们以与王竞鹏不熟悉为由,要求通过我借款给王竞鹏。三方口头约定,以我的名义与周龙毅、何启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150 万元,再由我转付给王竞鹏(吉意豪公司),并由王竞鹏(吉意豪公司)负责向周龙毅、何启平还款。
上述方案谈妥后,2010 年 11 月 15 日,我与周龙毅、何启平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向两人出具 150 万元借条。同日,周龙毅、何启平从他们个人账户及他们投资开办的王牌公司、国城公司账户分四笔向我支付借款 150 万元。我收到上述借款后,及时转付给了王竞鹏,利息等相关条件是他们自己谈定,我并未介入。
王竞鹏收到上述借款后,即按约定还款。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11 年 8 月 15 日,王竞鹏分别以现金方式或从吉意豪公司、女儿陈白莎、女婿陈评胜账户向周龙毅的国城公司账户支付款项 58.2 万元(另还现金 30 多万元),之后,王竞鹏无力还款,周龙毅、何启平即要求王竞鹏以及吉意豪公司共同向他们出具借条,以抵偿上述 150 万元借款。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2 年 4 月 15 日,王竞鹏(吉意豪公司)共向周龙毅、何启平出具借条 6 张,共计借款本金 151.2 万元。需要说明的是,王竞鹏(吉意豪公司)出具上述借条的同时,周龙毅、何启平实际并未向王竞鹏(吉意豪公司)支付任何借款,而是通过“以借还借”的方式偿还我向周龙毅、何启平出具借条的 150 万元借款。期间两年中,周龙毅、何启平从未要求我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由于王竟鹏(吉意豪公司)并未归还上述 151.2 万元借款,周龙毅、何启平 2012 年 7 月 6 日分两案在广丰县人民法院对王竟鹏(吉意豪公司)提起诉讼(一案 133.2 万元已判决,一案 18 万元起诉后又撤诉)。
在得到王竟鹏(吉意豪公司)上述 90 万元还款以及 151.2 万元法院确认的债权后,周龙毅、何启平并不满足。一方面,他们与 2012 年 9 月 7 日再次就同一债权在广丰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要求我归还他们 150 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另一方面,他们有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对我人身威胁多次,也用电话恐吓,制造车祸,控制车辆等手段要求我还款(分别在丰溪派出所及卢林派出所都有案底)。甚至,2013 年春节前趁我在园区上班之际,他们先用电话威胁后找了一帮人在广丰工业园区办公室把我从经发局局长办公室一直追到园区主任办公室,对我拳打脚踢,现还在住院(有验伤证),报案后虽对周龙毅做了治安拘留处罚的决定,但我他们通过关系到现在还逍遥法外。
由于上述案件已经涉嫌犯罪,2013 年 4 月 2 日我向广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我依法申请追加王竟鹏与吉意豪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王竟鹏(吉意豪公司)与我都客观陈述了案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广丰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6 日作出(2012)广民二初字第 502 号民事判决书依然支持了周龙毅、何启平的诉讼请求。这样,周龙毅、何启平的一份借款(150 万元),却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取得了双份债权(各 150 万元)的回报。我不服,依法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试问,如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法理何在?
如此巨大的冤假错案,本人不服,为此向上级领导反映过情况,也得到了江西省主要领导的批示,江西高级法院正在受理我的再审申请。然而,广丰县人民法院依据判决书现对我执行此案。对于本案,我很冤!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领导百忙之中过问此案,责令广丰县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此案,并督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特此报告。
报告人:喻志荣
身份证号:362322197*0520031*
201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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