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不顺的原因有哪些?原因是什么?_关于苏州市吴江区事业单位改制人员退休后未合法、合理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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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退休后未能享受合法、合理事业退休待遇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吴江市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人员。当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要求,吴江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我们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响应改革号召,主动配合政府工作,自觉接受政府安排。
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政府让我们自主选择改制后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即可以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可以享受事业退休待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后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虽然相比企业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更高,每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也更高。但是,为了退休后能够享受事业待遇,得到更多的退休费,使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我们选择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按政府要求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自 2003 年起,我们每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然而,近几年随着我们陆续退休,我们发现退休费计发标准是以 2002 年的工资为基数,导致我们实际得到的退休费不如当今企业人员退休费的最低标准,未能享受合法、合理的事业退休待遇。
据了解,造成我们退休后未能享受合法、合理事业退休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社保部门执行的仍是吴政发 [2003″>89 号《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而《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存在不合法性和不合理性。
为此,我们特作如下情况汇报:
一、《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不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 号)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第 13 款的要求,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31 号)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二)退休人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 35 年,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三、离退休费调整方法,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保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权益,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发方式均作了类似规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基本计发原则:1、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作为计发基数;2、按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及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增加)。
然而,《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三)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第 4 点规定: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退休费计发基数均为 2002 年 12 月本人当月工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人为、机械地将退休费计发基数限定在 2002 年 12 月工资而非退休时的工资,这样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无效。
二、《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不合理性。
其一、2003 年至今,是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物价指数大幅上调的时期,然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我们,领取的退休费还停滞在 2002 年标准上,显然不合理。这样的退休费计发方式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违背事业单位改制精神,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然会因此处于赤贫状况。
其二、目前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1530 元 / 月,预计今年 7 月份将上调至 1700 元以上,我们目前拿到的退休费,甚至还不如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要说还要等几年退休的人员,将来相对退休工资标准更低。显然不合理。
其三、我们缴纳了远远高于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领取的退休费却不如企业人员,显然不合理。
其四、我们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相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却在退休后与他们享受截然不同的待遇,显然不合理。
其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逐年上涨,而退休费计发基数停滞在 2002 年标准上,这也显然不合理。
其六,在转制时,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人员现在领取的养老金随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比现在多缴纳了数十年养老保险费用却在后面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高出近三分之二,极不合理,明显违背了国家社保政策中多交多得的原则。
三、我们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理应享受合法、合理的事业退休待遇。
正如前面所述,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是政府让我们自主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为了退休后的的生活保障,我们选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虽然单位性质变化了,但是政府允许我们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允许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意味着,在养老保险方面我们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位相同,退休后能够享受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事业退休待遇。
更何况,在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我们一直按有关部门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我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享受合法、合理的事业退休待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十八大报告精神的指引下,吴江也在积极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此背景下,我们特向苏州市委、市政府汇报,恳请苏州市委、市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倾听我们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要歧视我们这些改制进程中继续选择事业养老的弱势群体,让我们回归退休后同样享受事业性质养老制度的待遇(以事业单位退休时工资水平作为计发基数,而不是十多年前即 2002 年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今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增加),让我们能够享受合法、合理事业退休待遇。
另:周边县市亦曾有我们相同的状况,但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及采取相应措施后,已使问题圆满解决。我们相信苏州市委、政府也会给我们以相同的幸运!
报告人见后另附
主要联系人: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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