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h 官网 clash for windows clash
深圳清债公司报道:
4 月 9 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案件进行判决,判决被告张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尤支付借款本金 25752 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按月利率 1% 计算,2012 年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月利率 1.5% 计算)。
2010 年 8 月 23 日,借款人吴昌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尤借款 5 万元,由被告张明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 年 9 月 30 日,原告重新打印载明“今借到胡尤人民币 5 万元整(2010 年 8 月 23 日时借),本人同意 2010 年时段按月息 1 分计算,2011 年后按月息 1.5 分计算。”内容的借条一份,由吴昌华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张明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嗣后,原告催讨未果而成讼。
收债公司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吴昌华向原告胡尤借款后,被告张明自愿在吴昌华重新出具的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因此,被告除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对借款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天网清债公司认为,关于借条利率的约定“2010 年时段按月息 1 分计算,2011 年后按月息 1.5 分计算”,因对“2011 年后”是否包含 2011 年有歧义,结合原、被告及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条的合同目的,即当事人针对借款进行了利率约定,故认定有息借款,确定 2011 年前的利息均按月利率 1% 计付,2012 年及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 1.5% 计付。被告张明口头辩称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不支付利息的意见,因与当事人重新签订的借条上确有约定利率的事实不符,且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欢迎浏览 深圳天龙追债公司 联系方式:15919727665 18665367795 张先生
合理的收费 优质的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 合理的收费 优质的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
深圳清债公司 http://www.sztlzw.com/shenzhentaozhaixinwen/193.html